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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喻定华,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几个月感情较好,但自结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毒打原告。2014年10月1日,原告尚在怀孕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2015年7月25日,原告在邻居家打牌,被告不由分说冲进麻将室揪住原告头发将原告拖至室外,原告逃回家后,被告继续行凶追打,被告用刀刺伤了原告。夫妻关系自此恶化。2015年8月17日,原告父亲生日,原告去被告家接小孩,遭被告家人阻止及纠缠,原告打110报警才脱身。原告认为,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大,婚后长期吵架,没有建立婚后感情,加之被告有暴力倾向,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原告嗜赌如命,对小孩缺少关心,照顾不力,两人为此经常争吵并发生殴打,且互有受伤。但人各有缺点,被告希望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改正,且小孩年龄尚小,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4月2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已。原、被告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原告打麻将及其他生活琐事等原因,时有争吵、打架。2015年7月25日,原、被告两人再次因打牌问题发生争吵并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用刀捅伤了原告。由此,原、被告夫妻矛盾激化。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口信息、结婚证、疾病诊断证明、照片、宁乡县煤城医院发票、处方、被告短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理解,处理矛盾的方式不当,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只要双方多沟通、相互宽容、理解并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改善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和技巧,夫妻关系有望和好。故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卞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