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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631号原告田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员 吴丁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