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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侯翠英与苏国军、苏长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翠英,苏国军,苏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侯翠英。被执行人苏国军。被执行人苏长华。申请执行人侯翠英与被执行人苏国军、苏长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