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杰与张伟、桑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张伟,桑发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642号原告刘杰,女,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张伟,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桑发亮,男,汉族,1959年2月16日出生。原告刘杰诉被告张伟、桑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杰以以被告张伟长期不在家,待找到张伟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 判 员 靳学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