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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与李宝新、梁育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李宝新,梁育荣,梁志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住址地广西平南县。负责人龙偲,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宝新,居民。被执行人梁育荣,居民。被执行人梁志棣,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平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宝新、梁育荣、梁志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万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受理费600元与执行费3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宝新所有的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面信用社帐户(账号:93×××09)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宝新所有的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面信用社帐户(账号:93×××09)的存款(限额人民币38000元)。扣划至平南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单位银行账户:10×××88。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宝新所有的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面信用社帐户(账号:93×××09)的存款(限额人民币3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枢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