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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惠州市五株电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五株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1142-1号原告:惠州市五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潼桥镇康华五街1号1楼。法定代表人:张居轶。委托代理人:蒋炜,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秋婷,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潼侨镇工业基地联发大道南面111号厂房C幢1-2层。法定代表人:李争军。原告惠州市五株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五株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一、冻结被告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场支行开设的账户(开户名: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场支行;账号:80×××27)中的存款172036元,二、如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不足172036元,则不足部分查封被告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潼侨镇工业基地联发大道南面111号厂房C幢1-2层内等值的机器设备,并已提供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五株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场支行开设的账户(开户名: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场支行;账号:80×××27)中的存款1720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不足172036元,则不足部分查封被告惠州市盈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潼侨镇工业基地联发大道南面111号厂房C幢1-2层内等值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原告惠州市五株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张居轶名下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金惠大道锦江国际花园F幢1301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3.3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期限届满前上述财产仍未处置,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以上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顺喜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珊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