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福相与张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相,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相,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雄,男,汉族,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王福相之子。被执行人张娜,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娜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福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福相于2015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张娜暂无偿还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福相发现被执行人张娜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