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13号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伍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超,安徽世纪天元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莉萍,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莉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