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2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曾建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明,邓培中,杨慧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092-1号申请执行人:曾建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水英,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培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慧巧,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建明与被执行人邓培中、杨慧巧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邓培中、杨慧巧应向申请执行人曾建明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本金,自2013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月利率2%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119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立保字第8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邓培中名下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邓培中名下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