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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铁石与杜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黄铁石,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告杜亚丽,女,出生年月日不详,养殖场业主,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黄铁石与被告杜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铁石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孟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铁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铁石诉称:杜亚丽欠黄铁石饲料款,经黄铁石连续索要,到2015年2月13日仍欠30,000.00元。黄铁石要求杜亚丽偿还饲料款30��000.00元。被告杜亚丽未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黄铁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黄铁石举示证据情况如下:欠据,拟证明:杜亚丽欠黄铁石饲料款30,000.00元。杜亚丽未举示证据。杜亚丽未到庭诉讼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黄铁石出示的欠条能够证实杜亚丽欠饲料款的事实,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杜亚丽拖欠黄铁石饲料款30,0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欠据。此款至今未能给付。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举示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杜亚丽是否应当给付黄铁石饲料款30,000.00元。黄铁石持有杜亚丽出具的拖欠饲料款的欠据,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杜亚丽取得饲料后,应当���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黄铁石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杜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铁石饲料款人民币30,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杜亚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孟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旭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