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周小惠、刘松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周小惠,刘松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德华。被告周小惠。被告刘松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负责人张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华与被告周小惠、刘松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