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金俊与赵能嘻、鲍向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俊,赵能嘻,鲍向君,赵欣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81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俊。被执行人赵能嘻。被执行人鲍向君。被执行人赵欣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梭与被执行人赵能嘻、鲍向君、赵欣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能嘻、鲍向君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二区23幢5-1、5-2、5-3号的房地产,目前该房地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8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涧东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