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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华平与林永忠、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平,林永忠,彭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28号原告李华平,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林永忠,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安市。被告彭秀云,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平与被告林永忠、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平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平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秋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