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879号原告胡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萍审 判 员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程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