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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满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粗暴、内向,几乎不和原告交流。结婚才几天,原告感觉实在无法和被告生活下去,就给娘家人说不想和被告过了。在娘家人的劝说下,原告勉强和被告继续生活在一起。原被告平时几乎没有什么交流,啥事都说不到一块,夫妻关系十分冷淡。被告心胸狭窄,反对原告和其他同事朋友往来,原告和同事朋友之间聚会,被告都要一同参加。被告缺乏上进心,平时说话很伤人,为一点小事就和人打架。2014年,原被告同在一个工厂上班,原告住女工宿舍,被告住男工宿舍,二人一直分居生活。被告多次到女工宿舍叫原告出去,原告不愿意跟被告出去,被告就赖在宿舍,影响其他女工休息。原告感觉双方之间总像隔着什么,无法沟通,对婚姻彻底失望。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答应回来办理离婚手续,回家后被告又反悔了。被告还当众殴打原告,揪着原告的头发扇了原告几个耳光。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现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40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没有打过原告。被告与原告夫妻关系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卡上有10000元存款,给哥哥借了5000元,给弟弟借了2000元,给原告姑姑借了7000元。希望原告放弃离婚请求,抚养女儿,继续和被告一起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月21日在宁县良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2年农历4月12日生育女儿张某乙,现随被告母亲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柴秀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