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蒸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文伟与被执行人李炳宏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伟,李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蒸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曾文伟被执行人李炳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文伟与被执行人李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炳宏所有的衡阳市风雅颂原始森林山庄文化餐饮传播有限公司20%的股权评估价格没有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蒸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代理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