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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德家与北金海、贾丽、黄宪玉、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家,北金海,贾丽,黄宪玉,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家,男被执行人:北金海,男被执行人:贾丽,女被执行人:黄宪玉,男。被执行人:蒋玉玲,女本院在执行赵德家与北金海、贾丽、黄宪玉、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