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德家与北金海、贾丽、黄宪玉、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家,北金海,贾丽,黄宪玉,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家,男被执行人:北金海,男被执行人:贾丽,女被执行人:黄宪玉,男。被执行人:蒋玉玲,女本院在执行赵德家与北金海、贾丽、黄宪玉、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辽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