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祝克歌与君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4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区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81-1号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黄鉴海,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秀英,该公司员工。被告:区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区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邮寄提交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的《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区某某已缴清欠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剑敏代理审判员 张 祎代理审判员 李杏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霍淑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