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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家成与被执行人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洪佳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立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家成与被执行人王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系桦甸市夹皮沟镇医院职员。2015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文亮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利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