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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与郭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颖,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桂平,女。被告郭兴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