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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合斌与王开拓、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合斌,王开拓,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谢合斌,在职研究生,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干部。被执行人王开拓,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号和顺园*幢六合国际大厦*座**层****号。谢合斌与王开拓、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开拓、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3609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3609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开拓、河南君兰动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300000元为基数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0月8日起,一般债务利息按照月利率1.7%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两项相加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