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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岢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党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现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亚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