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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红、董仲六与董仲六、绍兴县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张红。委托代理人:丁华钦、徐伟芳。被告:董仲六。被告:绍兴县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萍。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丁扬飞。委托代理人:吴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董仲六、绍兴县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仲六、绍兴县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65元(缓交),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张红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