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执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国有等与被执行人张玉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有,马淑贤,吴佳明,张玉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473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有,系被害人郑岚岚之父。申请执行人马淑贤,系被害人郑岚岚之母。申请执行人吴佳明,系被害人郑岚岚之子。被执行人张玉琢。现服刑。申请执行人郑国有等与被执行人张玉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赔偿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玉琢未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郑国有等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560元,本案执行费28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的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