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洛川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富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川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富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68号申请执行人洛川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富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川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富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陕西富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洛川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费249234.52元,返还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资(架管7150米、十字扣7190个、接头2030个、转扣410、丝杠4根),在租期间所产生的租赁费按原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租期从2015年1月1日计算至该租赁物返还之日),由被告陕西富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陕西富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350000元,租赁物不再返还,如未能按期给付则按原判决执行。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