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3028319890118442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现住址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