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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孟敏与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敏,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孟敏,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涛,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孟敏与徐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徐涛于判决生效之日内二十日内偿还孟敏人民币82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涛外出,具体地址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