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河南汝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世昌、唐士卫、申玉红、邢建运、常建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世昌,唐士卫,申玉红,邢建运,常建鹏,申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秋焕。被执行人邢世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士卫,男,汉族。被执行人申玉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邢建运,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建鹏,男,汉族。被执行人申桃,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汝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世昌、唐士卫、申玉红、邢建运、常建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时,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青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