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田德凤与李雅硕、徐良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凤,李雅硕,徐良,李广霞,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德凤,居民。被执行人李雅硕,居民。被执行人徐良,居民。被执行人李广霞,居民。被执行人徐磊,居民。本院在执行田德凤与李雅硕、徐良、李广霞、徐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1)平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雅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莲花商城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雅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莲花商城分理处6218账户上的15800元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