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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陈友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祥。申请人(持票人)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600051/20326038、出票银行浙商银行湖州分行、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湖州展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展望天明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蓉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人民陪审员 慎莲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