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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吕雪廷代理审判员  叶 丹人民陪审员  吕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