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吕雪廷代理审判员 叶 丹人民陪审员 吕家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