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振林诉沈涛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林,沈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李振林,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雅荷小区5号楼3单元401室。被申请人沈涛,男,1963年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雅荷小区5号楼2单元101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沈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振林借款800元以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