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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怀学峰与毛礼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学峰,毛礼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怀学峰。法定代理人:怀文远。委托代理人:席天云,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毛礼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明民一初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毛礼猛的银行存款30000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