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明蓉与杨东海,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837-1号原告李明蓉,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居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海,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路233号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41705-7。法定代表人王小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蓉与被告杨东海、被告重庆豪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明蓉负担。审 判 长 邹富奎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