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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光艳与张春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光艳,张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宋光艳,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张春雨,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用上述房产的剩余价值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