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林某甲,农民。被告林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基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照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