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高亮与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高亮。被告尹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与被告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亮提供的被告地址错误,本院无法送达。原告高亮自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可送达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亮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