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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高亮与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尹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高亮。被告尹磊,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亮与被告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亮提供的被告地址错误,本院无法送达。原告高亮自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可送达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亮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