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丹与蒋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30号原告:胡丹。被告:蒋丹忠。原告胡丹诉被告蒋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胡丹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