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丹与蒋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30号原告:胡丹。被告:蒋丹忠。原告胡丹诉被告蒋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胡丹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