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奎义与殷士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义,殷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奎义,居民。被执行人殷士华,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奎义与尹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茂新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