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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1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男,28岁(1986年1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薛永利,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5)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首佳、代理检察员陈文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及其辩护人薛永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利用管理《天神传奇》游戏GM02账号的权限,生成大量游戏币(传奇币)。2013年11月4日,王×1从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在本市东城区等地通过登录与GM02账号绑定的个人QQ×××,进入GM02账号,将GM02账号内的大量传奇币邮寄至其个人游戏账号×××。后王×1利用个人游戏账号×××和×××将2000余万传奇币向周×和单×低价销售,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王×1于2014年4月10日被抓获,涉案物品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扣押在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游戏管理帐号内的游戏币并出售,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王×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1、王×1是否构成盗窃罪值得商榷。倾向于认为王×1构成侵占罪。2、王×1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王×1在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互动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负责《天神传奇》游戏的运营维护等工作。2013年11月4日,王×1从天神互动公司离职,后王×1在本市东城区等地通过登录个人QQ,进入其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的游戏账号,并利用该账号下的游戏管理权限GM02,将账号内的大量传奇币转移至其个人游戏账号。后王×1将其中2000余万传奇币向周×和单×低价销售,共计得款人民币29万余元。公安机关接天神互动公司报案后于2014年4月10日将被告人王×1抓获。涉案款、物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天神互动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介绍、《天神传奇之决战沙城》产品及各公司关系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天神互动公司的主体身份及《天神传奇》游戏运营情况。2、王×1在职期间情况说明、业务交接单、考勤表、离职手续等书证,证实王×1在天神互动公司任职及职责情况。3、证人王×2的证言及报案情况说明、《天神传奇》系统中被增加游戏币数据的情况、GM02转出传奇币记录、×××交易传奇币记录、摊位异常交易记录、关于异常交易账号部分登录日志的证明、数据丢失情况说明、补充证据说明、GM02权限表、“天神传奇”IP地址说明、服务器名称、GM02账号2013年11月以来登录日志、GM02传奇币转出及登录IP地址证明等书证,证实天神互动公司发现王×1利用个人游戏帐号销售2000余万传奇币后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4、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民警抓获王×1及搜查、起赃的情况。5、银行卡交易明细、对账单等书证,证实王×1销售传奇币获利的情况。6、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下旬,其发现天神传奇游戏中消耗的传奇币数量和玩家充值的不匹配,经查看2013年6月28日到2014年1月游戏交易数据,发现大概有3000万左右传奇币由一个GM02账号通过游戏指令增加生成,但公司传奇币正常生成流程中并无申请记录。增加的传奇币大部分通过线上交易或游戏内邮件系统发送给QQ账号×××对应的游戏用户,该游戏用户又通过线上交易或游戏内邮件系统转给QQ号为×××的用户2000余万传奇币,公司能提供具体交易明细。GM02账号只有公司项目经理王×1一人能接触到。7、证人常×的证言,证实异常生成的传奇币都是由系统最高权限GM02账号产生并发放流出。GM02账号拥有最高最全面权限,比如查询玩家信息、生成传奇币、转移发放传奇币等,针对游戏内部的一切操作这个帐号都可以完成。GM02账号是公司内部管理十分严格的权限账号,一直都是由王×1掌握并管理。王×1的QQ号是×××。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其从2013年4、5月开始玩天神传奇游戏,其在游戏中昵称“耶律阿保机”。玩游戏时认识了“陪鱼去逛街”,2013年11月左右,“陪鱼去逛街”说不打算玩游戏了,问其要不要游戏币。后双方商量按1:40比例购买,其共买了四五次,大约花了人民币4万元,具体方式就是其在游戏中摆摊,随便弄个商品标上最高价,“陪鱼去逛街”去购买,其获得游戏币。其通过ATM机直接向“陪鱼去逛街”给的银行卡里存款买了两次,每次约1万元,也用网银汇过款,还通过单×帮助买过两次。对方银行帐号一个是王×3,一个是王×1。9、证人单×的证言,证实2013年7、8月,其在游戏里见过“陪鱼去逛街”,装备很厉害。10月底的一天,游戏里的朋友“耶律阿保机”请其帮忙汇款给“陪鱼去逛街”。后来“陪鱼去逛街”发给其一个银行帐号,其通过个人网银给对方转款十多次。具体数额约十三四万元。10、证人王×3的证言,证实其工资卡大多数放在家里,不知道王×1用卡收过卖游戏币的钱。2013年10月至12月单×等分五笔向其卡内汇入3.72万元。11、勘验报告及光盘,证实对王×1使用的电脑进行勘验的情况。12、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1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王×1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公司的游戏币低价予以销售,并将销售所得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而不属于侵占罪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故辩护人所提王×1构成侵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涉案款并得到被害公司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1退赔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七百元(以王×1卡号为×××的广发银行卡内资金执行)。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狄启骋审 判 员  梁延昊人民陪审员  邢富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申会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