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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与周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409号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郑朝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周晓旭,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66元,由原告盘锦意丰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