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三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魏笃生、左秀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庆,魏笃生,左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三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庆,农民。被执行人魏笃生,居民。被执行人左秀红,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国庆与被执行人魏笃生、左秀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5000元,已执行/元,尚欠45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徐 然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释学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