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7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颖与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7566号原告杨颖。委托代理人李海鸥。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号。法定代表人石永贵。委托代理人孙亚南。原告杨颖(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亚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北京风尚时代国际模特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艺人。2014年9月,我获知被告在其网站(www.zhluda.com)的网页中擅自将我的肖像用于眉毛纹绣、单眼皮割双眼皮、激光祛眼袋、瘦腿、彩光祛斑、人工酒窝、纹眉等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被告未经我允许擅自将我的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我肖像的位置以及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我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现我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被告辩称:我院没有使用原告的肖像,原告提供的网站画面截图是不真实的。没有任何依法赋予权力的机构确认杨颖和Angelababy两个名字为同一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使用了Angelababy的肖像,并不等于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原告提供的网络截图属实,所谓侵权当属发生在2011年至2012年间,原告所称2014年9月才发现是不可能的,所以其起诉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依法失去胜诉权。即使原告所述使用其肖像的事实存在,但从内容上看,没有人对原告进行任何侮辱、诽谤,因此原告所述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并不存在,恰恰相反,原告的影响正如日中天,蒸蒸日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68056号公证书。经公证,网站www.zhluda.com内有题为《了解眉毛纹绣眉毛纹绣的要点》、《专家解析单眼皮割双眼皮的方法》、《应该怎样快速去除眼袋激光祛眼袋》、《专家讲堂什么运动可以瘦腿》、《全面解析彩光祛斑效果怎样》、《E光嫩肤从细微处改变肤质》、《梨涡浅笑不是梦人工酒窝成形》、《纹出美丽双眉做纹眉的副作用大吗》的文章,上述文章共计使用了原告的4张照片作为配图,网页记载日期为2011年至2012年间。原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打印件,其中记载网站www.zhluda.com的主办单位为被告。被告认可该网站由其主办,但称其不清楚公证书中的照片如何出现在网站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允许使用原告照片用作商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将原告照片用作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使浏览者对原告产生误解,严重诋毁原告形象,故被告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称其主张的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200元、交通费3000元、通信费800元,但仅就公证费支出提交了发票佐证。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公证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www.zhluda.com中发布了题为《了解眉毛纹绣眉毛纹绣的要点》、《专家解析单眼皮割双眼皮的方法》、《应该怎样快速去除眼袋激光祛眼袋》、《专家讲堂什么运动可以瘦腿》、《全面解析彩光祛斑效果怎样》、《E光嫩肤从细微处改变肤质》、《梨涡浅笑不是梦人工酒窝成形》、《纹出美丽双眉做纹眉的副作用大吗》的文章,且在上述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主办的网站内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的照片,被告作为经营美容项目的企业,在相关文章中的使用行为具有明显营利目的,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主办的网站内所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的照片,且相关文章涉及眉毛纹绣、割双眼皮、去除眼袋、瘦腿、嫩肤、人工酒窝等美容项目,故上述使用行为极易使人误解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整形美容项目,该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数量、时间以及可能的获利情况等情节,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原告自称系艺人,则其应常以肖像之使用谋取生计,且肖像已为公众认知;故虽然被告未经原告允许而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但该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会致使原告因此受有精神损害,原告不能以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然而,被告在涉及眉毛纹绣、割双眼皮、去除眼袋、瘦腿、嫩肤、人工酒窝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有精神损害,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原告主张精神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5000元。关于维权成本,本院仅对原告有证据佐证的公证费120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杨颖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二、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颖经济损失六万元。三、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颖精神损失五千元。四、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颖公证费损失一千二百元。五、驳回原告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杨颖负担一千八百六十三元(其中一千一百六十三元,已交纳;另七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珠海陆达美容外科医院负担四百六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喆人民陪审员 王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秀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锦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