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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军、湖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薛某某、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湖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薛某某,刘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湖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湖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紫云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军、湖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薛某某、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28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