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316号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子楸,江苏和舟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芳芳,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安。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2015年9月将诉争租赁款项全额支付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