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董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聂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