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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董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1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聂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