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德刚与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德刚,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705-1号原告:俞德刚,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凤,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童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0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俞德刚与被告滁州圣之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