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安县。委托代理人:杜勇,绵阳市安县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92年11月22日,汉族,河北省枣强县人,农民,住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潘庄村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涣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