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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聂永应与袁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永应,袁仁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85号原告聂永应,居民。被告袁仁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永应与被告袁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告袁仁波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已被刑事羁押,已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本案须待袁仁波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万道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 坦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