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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袁初阳、芮建军、方志强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582号原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大牟村。组织机构代码:16935310-0。法定代表人段文博,总经理。被告袁初阳。被告芮建军。被告方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初阳、芮建军、方志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782**别克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原告申请保全不当给被告造成损失,亦应对原告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山东威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782**别克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袁初阳、芮建军、方志强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